律师教你避开承揽、定做合同中的坑
李淑蓉律师
案情简介 :
案例一:因定作方物料不足,未予验收
某照明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了技术规格及验收条件、验收标准、技术培训,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支付后期70%款项。照明公司支付了30%的预付款。
后自动化设备公司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生产了定制化的设备物流运输至某照明公司地址,后因某照明公司物料不够,设备一直未予验收,设备也未实际用于生产,未进行培训,后照明公司拒付70%的尾款。自动化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70%尾款,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调解结案。
案例二:定作方临时更改产品线规格,未予验收
某电源公司与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商务合同》、《生产线改造技术协议》,双方约定了技术标准、验收条件、培训方案,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支付后期70%款项。
电源公司支付了30%的预付款,精密机械公司迟延了45天将生产线运输至电源公司办公场所,电源公司予以签收,但未验收。
后电源公司想要变更产品规格,与精密机械公司多次沟通评估,精密机械公司确认技术上无法达成后,出具了在技术上不可实现的报告。
精密机械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安排了培训,但是电源公司一直未予验收设备,设备也未实际使用,电源公司拒付70%尾款。
精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源公司支付70%的尾款;同时,电源公司以精密机械公司延迟交付、产品线一直无法使用导致电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电源公司撤回反诉,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 :
第一,两案均为承揽合同纠纷,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标准都是双方明确约定的,因此,设备的验收至关重要,不仅涉及到承揽方交付的设备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标准,也是定作方支付尾款的前提,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验收的时限、异议方式和期限都要明确约定。
第二,在设备运送至定作方后,承揽方要及时催促定作方进行验收,经承揽方多次催促后,定作方仍不验收的,应视为定作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
第三,定制化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而且培训也是合同中约定的承揽方应尽的义务,因此对于培训过程必须留痕,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等等就至关重要。
第四,在对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要及时催促对方付款并保留好相应的催款记录。
总结:
两个案例都有相似的特点:承揽方因为设备未验收,付款条件未达成一直不敢启动诉讼;因时间久远,承揽方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离职,相关的证据材料难以搜集,在律师接手案件后,证据搜集工作相当困难。
因此,在双方交易产生分歧的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案件评估后,尽早确定诉讼方案,拖延将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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