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民法典——从人格权编开始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陈莹律师
《民法典》作为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以“典”命名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含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方面的内容,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体例设计上,我国民法典最突出的特点是设立了独立的人格权编,亦是对宪法人格尊严之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具体落实。
人格权编作为《民法典》体例的亮点,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到人格权编的“重点景区”“打卡”。
1、因违约而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的规定,是对之前法律规定的创新。
2、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不一定。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第999条之规定,“合理使用”当事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如何界定“合理使用”行为,必要时,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予以规定。
3、“小明被吓傻了”,怎么办?
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根据第100条之规定,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小明被吓傻了”属于小明的心理健康被侵犯了,可以追究的侵权责任。
4、小刘是个帅气的小哥哥,他上司经常私下发微信给他各种告白,小刘不堪其扰,遂离职。小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上司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性骚扰”的方式可以是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其对象可以是小姐姐,也可以是小哥哥。只要“违背小姐姐们和小哥哥们”的意愿,都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5、吴安全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太安全(无安全),想变更姓氏,改成奶奶的姓-甄(甄安全),法律允许吗?
允许。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根据第1015只规定,甄奶奶作为吴安全的直系长辈血亲,吴安全可以选取其姓氏。
6、小聪今年15岁,他想在年老多病的时候,自主决定死亡的方式,比如安乐死,可以吗?
可以期待。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1002条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凸显了人格权法维护人格尊严的立法宗旨。“生命尊严”自然包括“有尊严地死去”。
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但是,也为未来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尊严死制度的构建指出了方向。尊严死就是治疗行为的中断、中止,是患者自己做出决定,停止没有意义的治疗,保持作为人的尊严,自然地迎接死亡。[i]
总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格的精神权利保护越发受到重视。当人格权愈加受关注,人本价值不断被彰显,时代特点更加鲜明,人们可以尽享生活之安宁。打卡民法典,从人格权编开始,咱们下次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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