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什么情形合同会无效?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郑雅心律师
《民法典》的实施,使得《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多部法律同时废止。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以前最常应用的法条便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也是本次《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本次《民法典》对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并不像《合同法》比较集中地规定在第五十二条,而是散见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
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在以下条文中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对于表达的虚假意思表示都是知晓的。也就是说,双方都知道,自己表述的是虚假的。
实践中,存在虚伪通谋订立的合同,例如: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思并非为获得转让方股权而经营目标公司,其与转让方达成的真正“合意”是为目标公司对外获取融资贷款的便利。所以,该案法官认定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因意思表示属虚假行为而无效。
3、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何谓强制性规定,通俗来说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对的便是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
对任意性规范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是合法的,所以只有在违反强行性法规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即存在恶意串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李某一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李某二、李某三两个子女。李某一于2013年去世,涉案房产系李某一和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李某一去世后,张某和李某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李某二没有给付购房款。李某三知道此事后,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二作为李某一和张某的女儿,知道李某去世的事实,也知道涉案房屋系其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支付房屋价款,损害了李某三的权益,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例如: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合同签订中,总有强势缔约方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维护缔约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民法典》以强行宣布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的形式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
例如:李某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某年某月某日前通知李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房产公司迟迟未能通知李某接收房屋,买房人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买房人仍未收到书面收房通知的,应自行索取,房产公司认为可以不履行交房的通知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属于免除了卖方及开发商通知买房收房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减免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方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开发商仍应向购房人承担延时交房的违约责任。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结语
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一个交易顺利进行的开始和保障,否则当合同被无效的时候自身的权利可能会难以维护。但个案中总有难以判断和取舍的情况,交由专业律师来把控,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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