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成为“呈堂证供”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实习律师刘月明
随着5G时代、数字时代的到来,微信作为一款实用性通讯工具,对社会大众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深刻。
在办理案件中笔者发现,包含借贷在内的多种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往往与微信有着各种关联。那么在提交的证据中,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认定
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证明聊天记录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若聊天对象为公司员工时,还应出具员工证明作为辅助证据,配合进行聊天记录的主体认定。
借助微信号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截图或通过共同好友的证人证言等方式,认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由于现微信号满一年可修改,若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可通过委托律师,由律师向法院申请,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其注册信息(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
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证明力问题
聊天记录不可删除,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为及时保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增强其证明力,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进行保全。特别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可采信的的电子证据保全方式有:
(1)手机“权利卫士APP”,针对手机取证;

(2)“联合可信任时间戳”网站(https://ev.tsa.cn/),针对电脑取证;

(3)深圳市版权协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生态园6栋603室),手机微信或电脑微信均可。

(手机“权利卫士APP”与“联合可信任时间戳”网站可由当事人或律师自主进行电子证据保全,且收费相对于深圳市版权协会低。)
针对微信、微博、今日头条或其他app、网址发布内容或者转载文章导致侵权的案件,因其侵权内容存在可删除、修改的不确定性,且该类案件证据多数涉及对发布的内容或文章的阅读量、转载量等侵权范围的认定,建议当事人及时进行证据保存,以确定侵权影响范围。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的合同违约案件,作为传媒公司的代理方。为确定主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在非合同约定的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笔者曾指导当事人通过“权利卫士APP”对其违法直播的行为录制(手机录屏),进行证据保全。具体操作步骤包括:打开“权利卫士APP”,点击录屏取证,先对当事人的手机型号进行录制(后续庭审携带录屏手机),然后下载直播软件,再在直播软件搜索主播账号,点击进入主播账号显示其信息,最后点击进入主播的直播间,录制其直播现场,最后点击结束,形成保全证据。之后只要在“权利卫士APP”中就点击“证据”就能显示保全的电子证据,相关的时间戳证书也可进行打印。
在该案立案成功,被告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不仅删除了直播记录,甚至连直播账号都删除了。幸好当时笔者已经协助当事人进展了电子证据保全,不然的话,就连确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都难以证明。
由此可见,在该类侵权、违约类的案件中,学会提前进行证据保全有多重要。
通过上述方式保全的证据,均可通过电子验证,“权利卫士”可通过手机进行电子验证,“联合可信任时间戳”以及“深圳市版权协会”需通过电脑进行电子验证,建议开庭时携带电脑,以防法官要求进行电子验证。
若未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可通过提交微信聊天截图进行举证,后续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持证据原件(手机、电脑或其他电子设备),通过原件与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比,以验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特殊微信聊天记录的保全
1.图片聊天记录
微信聊天记录内的图片,会因时间而导致过期无法打开,建议进行电子证据保全时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保全,确保证据的关联性,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视频聊天记录
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对视频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对于侵权案件中能反映侵权事实相关的视频证据,通过对比侵权视频与原视频,更能体现侵权事实所在。
3.语音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同理)
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欠款金额、利息、催款记录以及还款日期等信息的确认)。
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金钱往来聊天记录
微信转账记录可通过以下方式自主调取。
在微信底部菜单栏,选择“我”—“支付”功能菜单,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后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再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后,进入账单下载界面,选择账单下载用途中的“用作证明材料”后,选择具体日期区间,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后填写收取证据的邮箱,在邮箱下载证据。
若无法通过微信功能自主调取转账记录,可通过委托律师,由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民间借贷案件中,提交金钱往来记录的证据,应注意明确对方身份、明确用途(可备注注明转账用途);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四、微信聊天记录的提交和庭审出示
微信聊天记录一般打印出纸质版本提交。其作为证据应在质证时用手机等原始载体设备当庭展示。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及时对其进行保全或应当及时签订纸质合同,增加第三人见证环节、对事实进行录音录像等都是很好的方法。多种证据就形成了证据链,能有效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予以佐证,即便有当事人不到庭或予以否认,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胜诉可能性也就大大提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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