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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律师手把手教你商业秘密保护的六大方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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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把手教你商业秘密保护的六大方法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李淑蓉律师

众所周知,忠实而稳定的客户资源,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甚至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而随着企业间竞争和员工流动性的加剧,如何进行客户资源的保护成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难题。

现实中,存在极端化的倾向,很多企业主认为,公司的所有资料和信息都是商业秘密,不管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员工都不得侵犯;而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企业主认为无论怎么保护总会有疏漏,保护的意义其实也不大,那究竟要不要对客户资源进行保护,又该如何保护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没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当然秘密性也并非绝对的秘密性,仅为相对的秘密性即可,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实践中,对秘密性的考察通常会结合客户信息内容的深度,形成客户信息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努力和代价,与客户之间是否具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一般人获取该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能否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具有商业价值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其具有商业价值。这点相对比较容易理解,没有价值的信息或许是个秘密,但不属于商业秘密,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此处的价值性,不仅包括积极价值,也包括消极价值,比如失败的研究数据、失败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等,虽然不能带来积极的经济利益,但是能降低研发成本,减少研发的曲折和弯路,同样具有值得保护的经济利益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保密性即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律师建议

客户资源的保护也必须从上述“三性”出发进行企业日常客户资源的管理,作者对此作出如下建议:

()客户资源并非简单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罗列,而要需要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向、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甚至客户喜好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只有特殊的客户信息,即法律规定中的客户名单,才有资格成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公知信息的范畴,公知信息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熟企业,可以ERP系统或客户信息管理系统等对客户资源进行管理,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统计的客户资源表格或者手写的笔记,均要详细具体区别公知领域的信息。

(三)采取明确合理且与商业秘密匹配的保密措施,明确具体的保密内容和范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中,存在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对本单位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或使用类似的宽泛措辞的条款主张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保密措施不明确,亦未明确告知员工保密内容和范围。因此,较为适宜的方式是在保密协议中清晰明确的约定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涉密信息及相关载体的具体信息,并按照协议约定实际执行

(四)对文件传输、拷贝、打印、复印、文件归档等行为进行限制,或者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例如发放公务u盘,设置U盘插入预警和登记系统,采用桌管软件和网盘系统等进行上传、归档及传输等。

(五)从员工入职、在职、离职等阶段入手,防范商业秘密流失。入职进行背景调查,并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协议,员工离职前设置合理的脱密期,进行离职面谈、离职交接、离职审计、及时跟进离职员工的再就职情况等等。

(六)当然,与商业秘密泄露后的“亡羊补牢”相比,事前的规划和防范胜过一切,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促使企业自上而下树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明晰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文化,保护企业研发成果、客户资源以及积累的行业经验才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结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但仅有创新,却忽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同行竞争者轻而易举的就能获取我们的创新成果,我们反而为竞争者贡献了我们的力量,因此,商业秘密不仅仅关系到企业竞争力的大小与强弱,更是直接关乎企业的发展前途,甚至影响到生死存亡,商业秘密的保护就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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