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冒用开公司成为老赖,该怎么办?
中科法匠-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许雁飞律师
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受到侵犯,我们每天要处理源源不断的小广告、网页链接,甚至跟推销员斗智斗勇,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但随着科技的升级换代,侵犯者不断更新着自己的设备和技巧,无所不用其极地挖掘我们的身份信息,以实现他们的各种不法目的。常人的防范意识也百密终有一疏,如果某天我们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登记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并成了司法名单上的“老赖”,我们该如何处理呢?接来下笔者通过亲身办理的一个类似案件跟大家分享实务经验。
今年6月份,一位96年的翟姓小伙子(下称翟先生)向笔者咨询称,自己想购买从深圳到惠州的动车票,但却被12306系统提示称自己已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没有购票资格,翟先生一头雾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笔者接待后,当即拔打了铁路公司系统的官方电话进行问询,得知翟先生是被新疆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为了进一步查清具体情况,笔者登录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到翟先生是因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牵涉进司法处置,原告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监狱(下称“某监狱”),被告是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某监狱支付加工费2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而翟先生恰好是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对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在上述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法院列入司法处置范围。
奇怪的是,翟先生并未参与该公司的发起设立及后续的投资入股,也从未在该公司或与该公司相关人员签过任何书面文件,那么,翟先生是如何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的呢?笔者通过对翟先生及其亲友的访谈,一步步引导当事人回忆起事情的起因经过。原来,翟先生在2018年5月30日前往深圳找工作时,求助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该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人员陈某向翟先生借用了身份证,借用时间长达两天,陈某给翟先生的借用理由是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投简历时需要向厂方出示身份证原件。从笔者查询到的该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6月1日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内容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由原金某变更为翟先生,公司原股东金某将持有的46%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全部转让给翟先生,公司原股东顾某将持有的52%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全部转让给翟先生。但该次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中,《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均不是翟先生本人所签,而是被他人冒名签署,基于此,笔者推测,极有可能是人力资源公司的陈某将翟先生身份信息贩卖给了金某,二人是一丘之貉。再结合上述民事纠纷案件又发生在2017年10月份,此时科技公司已被判决负债,不难推理出,翟先生是被不法分子当作替罪羔羊背锅了。
收集好工商登记资料、司法裁判资料及相关人员信息资料后,笔者带领翟先生来到了公司所在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制作了报案笔录,笔者与翟先生拿着派出所出具的报案回执来到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或“工商部门”)进行申诉,请求市监局对错误的工商登记予以撤销,但工商部门人员表示,他们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时仅对手续的完整性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核,并不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变更登记文件上的签名,尚无法确认是否属于翟先生本人所签。为此,我们专门前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一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确定《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均不是翟先生本人所签。
拿着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再次来到工商部门申诉,详细地阐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最后工商部门同意了我们的撤销申请,公告三个月后将为我们办理撤销变更登记程序。最后笔者给翟先生建议,在取得工商部门的撤销文件后,再前往派出所补充笔录及证据,将这些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这个案件中,索性当事人个人资产并不多,否则被法院查封冻结并实际执行后,想要再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被执行财产,那将艰巨无比。有鉴于此,对于我们案外人或潜在的被侵犯身份信息者来说,时刻保持关键身份信息的保密是非常必要的。当前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革新,工商登记变为形式审查,企业设立登记便利化、电子化,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用虚假身份证、他人身份证、花钱雇白手套等手段注册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现象,如果有一天我们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开公司,不用慌,下面几个方法或许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冒用人经济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人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后续凭刑事判决结果,请求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或作出处理。
二、以工商部门给予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许可。也就是通过起诉工商管理部门,请求法院判决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工商登记机关的履职方式主要为形式审查,其客观上无法对每份注册文件签章的真实性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因此,有时候提起行政诉讼并追加公司及其股东为第三人是有效查明案件事实的途径。
三、以实际侵权人即投资人、注册代理机构、被注册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种方法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提起较为合适,否则被告容易隐匿、销毁证据或相互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该公司的相关变更登记。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之规定,被冒名者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后,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工商管理部门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注册文件虚假事实后,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撤销公司登记或责成公司股东内部先自行处理冒名股东的股权问题,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四种解决方案,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程序是最为简便的,但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客观上对事实的查明能力有所不足,在存在争议或事实盲区时,行政机关很容易驳回申诉;而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复杂、时间周期长,但可以对此类案件中第三人法律关系和利益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和法律判断。总之,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风险判断,以便选择最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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