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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企业家法律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充分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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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法律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通知,充分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

中科匠才-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郑雅心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鹏讯律师根据实践经验和具体案件,帮助广大民营企业家对这份重要的通知做出详细分析。

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企业经营触犯刑法,是企业家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1、非法经营罪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备受关注的“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改判无罪案”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审判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最高法指出,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王力军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合同诈骗罪

再以“合同诈骗罪”为例,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有着严格的要求,与企业家们理解的“合同诈骗”有着巨大差异: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只有综合上述两方面的证据,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总会有一些企业家来咨询对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上述阐述,相信大家会多一些理解,而具体情况还需要经过专业律师分析后,给出最好的处理方案,即使对方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此,律师提示注意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4)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如果真的遇到以上情况,请在报案的同时尽快联系律师,使得证据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保全,避免因为证据损坏造成的维权不能。

3、个人、家庭成员财产安全

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而此处的举证责任就落到了企业家自己身上,如果是公司公账和个人账户混用,难以举证,那么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就很有可能作为“赃款”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因此企业家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的合法保障,律师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二、知产侵权最高可罚款500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20186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个最高可罚款500万元、堪称史上最严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处于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可见深圳市政府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可见今后企业家们可以大胆亮剑,勇于维权,获取高额赔偿。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始终存在,还需要专业律师在调查取证、证据选取、证据运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同时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案件的维权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三、破产重整让企业重获新生

对一些面临破产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使企业“复活”。这种“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是国家对“双创”企业最好的鼓励和支持。随着国家的政策出台,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破产重整领域服务,越来越多通过破产重整这一途径重获新生,相信在未来,这种商业+法律的模式会得到更加广阔的应用。

四、总结

在国家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的前提下,企业更应该在发展自身的同时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的创新创业。不少企业家的意识观念里,认为只要自己不惹上官司就用不着请法律顾问,这其实是一种缺乏市场经济头脑的想法,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顾问就是企业家的经营助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律师的专业性和团队合作精神是任何其他法律从业者无可替代的。

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争做“双创”法律服务先行者,深耕高新技术企业法律服务。由一批具备多年在法院、检察院、仲裁院、律所、大型企业,从事法律专业服务,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担任近数十家高新科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和各专项法律顾问,每年成功办理大量诉讼案件,为企业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规避损失,降低运营成本,陪伴多家企业走向上市,是深得企业信赖的“法律管家”和“智囊团”。

 

 

附:法〔2018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9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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