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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申报下一批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
申报时间:
2025-03-17 ~ 2025-03-26
阅读人次: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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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高端装备
机器人
医疗器械
申请条件
一、资助的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统称“首台(套)目录”,以附件为准)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纳入扶持计划的首台(套)装备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二)2023年3月17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其中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需相互印证(如相关材料不对应,经审计确认后视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四)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占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七)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包括往年获得资助的首台(套)项目),所用核心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核心发明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八)同一装备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支持力度
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严格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实际资助额度,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申请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及名称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及名称),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 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 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规定期限内(2023年3月17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人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规定期限内银行到账凭证及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的清单。 (九)国产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检测报告需包含目录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的检测结果。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装备产品型号不同则需分别提供对应的产品检查报告。 (十三)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3月17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其中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如有)。
项目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gxj.sz.gov.cn/xxgk/xxgkml/qt/tzgg/content/post_12074899.html
【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延期受理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2
项目类别: 新兴产业
【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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