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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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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申报时间: 2024-07-25 ~ 2024-08-16
阅读人次: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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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 7.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应当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支持力度
(一)支持内容 1.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4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4个项目(领域)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少于5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签订、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包括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未标识此贷款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用,需提交贷款本金与境外项目划转的凭证)。 ④贷款利息贴息计算明细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463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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