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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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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资金(境外展览支持项目)
申报时间: 2025-05-06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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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2023年-2025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需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参展,且已纳入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支持清单(详见: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890409.html)。 2.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1)组团参展:由组展单位统一申报,且实际组展规模不少于20个标准展位或180平方米,团组内我市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以签订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为准)。 (2)自行参展:2023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5亿美元。 3.展团内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实际经营的企业,且不得包含自行参展企业。
支持力度
1.组团参展 (1)承办费资助 对于组织企业参展的组展单位给予承办费资助,实际组展规模总展位在50个及以下的,资助承办费10万元;在51个以上展位的,资助承办费20万元。 (2)展位费(含开口费)资助 对于团组内的参展企业,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资助2个标准展位。 (3)每个展览项目单个团组申报资金的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2.自行参展 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含开口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展览项目资助上限为50万元。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境外展资助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电子版)。 (二)组展单位的项目材料 1.承办费单据; 2.展位费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展位费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3.招展通知,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参展企业名录; 4.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展前培训、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5.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参展企业组织情况,包括企业清单、参展企业构成、名优企业比例、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参展企业接待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对接的客户情况; (4)展团整体宣传效果和产品展示成果; (5)组展单位的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和服务工作质量,包括展前培训、涉外安全教育和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6)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6.每家参展企业均提交《展会成效一览表》,并加盖参展企业公章。 (二)自行参展企业的项目材料 1.购买展位费发票、展位确认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2.银行支付凭证; 3.展会相关照片(A4纸彩色打印,并注明照片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展位、参展人员及展品等照片); 4.展会绩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展览项目的总体情况,如规模、影响力、知名度和国际参与度,是否有利于深度拓展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以及推动产业发展; (2)企业展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接待的专业观众和客商的数量和质量,对接的客户情况; (4)现场签订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意向协议统计情况和后续跟踪落实情况; 5.填写《展会成效一览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外币单据材料折算人民币注明。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度中央资金(2024年7-12月境外展览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2125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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