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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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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与提升扶持计划(新能源领域)
申报时间: 2024-04-11 ~ 2024-05-10
阅读人次: 191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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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新能源与节能
申请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须满足前述要求。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除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据需要取得能评、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项目的财务核算和实施地在深圳市内。 二、扶持方向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1)通信储能系统集成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通信储能系统集成技术研究,打造全场景通信站点储能产品和解决方案,重点开展储能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热管理系统、消防管理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架构、储能电池均衡算法、站点能源社会化等关键技术研究。 (2)家庭智慧储能系统集成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家庭智慧能源需求,提供发、储、配、用一体化的解决方案。重点开展储能电池安全、健康、宽温度工作范围、高充放电倍率、低成本、高能量密度电池管理系统;智能、灵活、可靠、高效、高密度的电能转换技术;以及单产品、单系统、跨生态的设备智能互联技术。 2.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 三、申报要求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须已建设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且现有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取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 3.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5.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支持力度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提升 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进入现场核查,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后,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附件目录: 1.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2.项目申报与建设管理承诺函。 3.项目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银行出具(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扫描件1份),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若有贷款)。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并承诺数据真实。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6.项目单位近三年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上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提供上年度专项审计报表并承诺数据真实。专项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7.提升类项目提供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通过验收的通知文件。 8.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必需)、查新报告、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产品检测报告等(如无法提供需提交情况说明)。 9.申报项目技术团队成员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明或职称证书(二选一)等,团队成员清单中所列人员需全部提供。 10.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请提供租赁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11.涉及环境影响、节能审查的,应分别提供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如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节能审查范围的,项目单位须出具不影响环境、不涉及节能审查的承诺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名称须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环评目录:https://ep.meeb.sz.gov.cn:8443/HP_SZ_OUT/loginpage.vm。 12.项目单位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若无法提供,需提交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三、项目申报与建设管理承诺函。
项目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的通知 http://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11235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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