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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待定
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229
资助金额:
最高资助1000万
待定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航空航天 人工智能 区块链 集成电路 软件 建筑业 电子商务 军工业 高技术服务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文化创意设计 农业 交通/物流/供应链 生态修复 节能环保 高端装备 机器人 生命健康 生物医药 医疗器械 新能源汽车 海洋产业 互联网 电子信息 物联网 5G/移动通信 大数据
申请条件
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2019-2021年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2021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事后资助类的无需通过验收); (三)申请单位2020-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费用投入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 2.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5亿元,且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需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均应超过4000万元; 3.属于生物与人口健康技术领域(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医疗仪器、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子领域)的依托单位,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应超过1亿元,且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四)2019-2021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药品注册批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0件; 2.属于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 3.属于药品研发(仅限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研发技术,药物新剂型与制剂创制技术子领域)的,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15件; 以上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非自主研发方式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五)聘用的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应当在申请领域具有高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聘用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以上人数不低于总数的30%,具有高学术水平人数不少于10名;院长和专职研发人员均应当在重点企业研究院全职工作; (六)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应当在1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4000万元(软件类的依托单位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可以不低于1500 万元或者原值不低于3000 万元); (七)申请单位、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副院长和核心研发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支持力度
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依托单位上两个年度平均投入研发经费(应当为依托单位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自有资金,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的2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书; 注:项目名称和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均为:“申请单位全称”+(技术领域)+“研究院”,例如:深圳市**有限公司人工智能研究院; (二)《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2021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已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深圳市重点实验室、深圳市工程实验室、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工程研究中心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事后资助类的无需提供验收文件); (八)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2020、2021年申请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研发费用金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实际投入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各级财政资助资金)、以及申请材料(九)(十)和(十一)项中的内容; (九)2019-2021年在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符合申请条件(五)相关要求; (十)重点企业研究院院长及专职研发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或近半年(截至2022年6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等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位和职称证明等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六)相关要求; (十一)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用房面积、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或原值相关证明材料,需符合申请条件(七)相关要求;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项目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2023年度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http://stic.sz.gov.cn/gkmlpt/content/9/9970/post_9970885.html#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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