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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光明区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待定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2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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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申请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委托管理关系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 (四)具有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 1.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年均不少于20家,其中创业团队占比不高于50%;近一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带动就业不少于60人,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不少于6人。 2.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以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支持力度
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区人力资源局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获评区创业孵化基地后,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项目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content/11/11946/post_11946569.html#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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