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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补贴
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待定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商品交易类)
申报时间:
待定
阅读人次:
107
待定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资助历史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产业园
电子商务
贸易
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基础设施健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区域:用于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管理团队运营与服务的办公区,用于入驻企业开展直播活动所需的核心功能区,用于满足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内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等所需的公共服务区。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运营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配合管理工作。承诺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承诺经营事项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 (三)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 三、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 (三)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支持力度
待发布
申请材料
申请指南待发布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gkmlpt/content/12/12131/post_12131006.html#25142
【政策法规】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7
项目类别: 企业资质认定与奖励、 商贸物流、 创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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