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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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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奖励
申报时间: 2024-09-24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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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建筑业
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2、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支持力度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首次申报本奖励事项的,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以下简称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增长奖励事项,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的缴存凭证复印件。 2.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3.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复印件。 4.提交给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委托方或购买方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项目建设期间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gkmlpt/content/11/11889/post_11889568.html#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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