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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广东省
信息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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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在粤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申报时间: 2025-04-14 ~ 2025-06-13
阅读人次: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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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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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二)项目合作各方应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和坚实的合作基础,必须就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作文件。   1.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中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2.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三)项目负责人只允许牵头申报本指南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起到统筹领导作用,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四)项目合作内容必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4〕2号)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各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有关模板可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经费预算,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申报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原则上分配省级财政资金最大份额;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申报单位的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六)项目实施周期或跟踪管理周期须符合指南各专题方向的要求。 (七)申报项目还须符合申报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报条件。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或多头申报;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6.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立项资助情形。 二、支持内容 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等,依照中国法律在广东省境内大力建设外资研发机构,特别是鼓励其联合广东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业务范围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对上述已建成外资研发机构择优予以资助。 三、项目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广东省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顶级科研机构,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渠道,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 2.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须于2025年 1 月 1 日前在广东投入运营。以收购兼并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须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前投入运营(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四、评审指标。 申报本专题须已完成以下指标: 1.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具有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2.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具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且已完成以下至少 2 项指标: (1)具有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2)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3)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境外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40 人。 (4)设立以来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 万美元。3.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具有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已具有联合开展研发项目的典型合作实例。
支持力度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外资研发中心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材料
1. 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固定场地的租赁合同或产权交易合同(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2. 以收购兼并方式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须提供收购兼并合同(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3.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的有效证明(先形成合作项目目录,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等,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4. 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的有效证明(先形成合作项目目录,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5. 团队人员配置情况的有效证明(先形成团队人员目录,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职称评聘证书/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6. 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有效证明(先形成仪器设备目录(含每台设备价格),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图片等。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7. 围绕外资研发中心具有累计研发投入的有效证明(先形成投入累计总金额目录,写明总金额,再逐一附佐证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等文件。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8.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原件扫描上传,模板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下载,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 9. 申报本专题必须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扫描上传,复印件随纸质申报书一并报送。
项目来源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5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gdstc.gd.gov.cn/zwgk_n/tzgg/content/post_4693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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