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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距申报截止8天
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
申报时间: 2024-11-14 ~ 2024-11-21
阅读人次: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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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现代服务业
申请条件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2)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3)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支持力度
对组团参展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上限80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实际承担的中心展台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下同)给予100%资助;对其他展位按展位费的50%、每个参展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展位的标准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中心展台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标准为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3.配套经贸活动费:对在组团参展期间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配套经贸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内容为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及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等,标准为15万元/场,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资助。实际组团参展企业10-20家的,资助承办费5万元;20家以上的,资助承办费8万元。
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电子版)。 (二)项目材料: 1.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的,需提交市商务主管部门或对口产业部门出具的支持意见函。 2.展位费合同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展位费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3.装修费合同、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4.配套经贸活动费合同、原始单据及银行付款凭证。 5.参展企业缴纳展位费证明。 6.参展企业名录。 7.参展总结报告,含展会基本情况(深圳展团带队领导、参加企业数量、展位数等)。 8.展会绩效自评报告(含洽谈客户数、意向成交额、2个以上企业开拓市场的典型案例、经验与不足等)。 9.展会相关照片(包括但不限于中心展位照片、企业展位照片、参展人员及展品照片等)。 10.展会现场5分钟以内的、清晰完整体现展区总体情况、每个展位情况及配套活动的视频材料。 以上材料所有页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标注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发布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s://commerce.sz.gov.cn/xxgk/qt/tzgg_1/content/post_11718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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