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下一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项目(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
申报时间: 2025-03-31 ~ 2025-04-18
阅读人次: 113
申报下一批
一键匹配
  • 政策简读
  • 政策原文
  • 资助历史
  • 历年政策文件
产业类别
集成电路 软件
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件1、2)。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回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回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于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二)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巳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2。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木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咒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千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千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千0.5微米(含)的化合物栠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2021J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冢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维和3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8英寸)计算不低于40%; (四)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五)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条件如下: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条的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一)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12英寸)。 (2)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3)对于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6英寸)。 (二)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3.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合8英寸)。
支持力度
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企业应按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及本通知“参考模板(附件5)”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一、享受《若干政策》第(一)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相关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主要工艺、产品列表(名称/规格); 5.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自有集成电路产品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8.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享受《若干政策》第(三)、(七)条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 4.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相关的不少于8 项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6.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8.企业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的证明材料; 9.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享受《若干政策》第(三)、(七)的重点软件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名单,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名称/重点领域/对应销售(营业)收入规模);其中申报公有云服务软件企业应明确区分列明企业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收入; 4.企业具有所申报领域相应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 项(企业为第一权利人),相应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少于2 项(均应具备对应的测试报告)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按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第40 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其中申报嵌入式软件企业应明确企业软硬件收入情况,并提供合同、发票等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不要求提供全部合同,仅需提供能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大额合同及合同中的必要内容); 6.汇算清缴年度与申报领域相关的合同列表(包含甲乙方、单价、总金额、交易内容、签约和付款时间等信息),以及发票等销售凭证; 7.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8.税务鉴证报告等可说明企业符合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证明材料; 9.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的证明材料; 10.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享受《若干政策》第(六)条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2.项目备案文件(备案表)(可提供相应查询网址); 3.企业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采购设备清单等),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需提供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8 英寸)计算,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 维和3 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不低于40%的证明材料;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1.项目企业对应类别集成电路企业条件材料清单; 2.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备案时间、项目类型、产品类型、工艺线宽、总规划产能、先进封装测试规划产能、2020 年7 月27 日后申请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时间、进口设备总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项目来源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通知 https://fgw.sz.gov.cn/zwgk/qt/tzgg/content/post_12110994.html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信息保护中,请放心填写。
    提交申报
    项目申报提交成功 请等专属客服联系
    确定
    会员登录
    未绑定公司 需要先绑定公司才能一键匹配
    取消操作
    立即绑定
    绑定公司
    绑定公司后,可在“会员中心-资料设置- 个人信息 ”中修改
    立即绑定
    公司绑定成功 请继续操作
    再看看
    继续匹配
    一键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