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创新孵化服务模式,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至五条阐述了《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和基本任务。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
第六、七条分别规定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相关职责,强调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基础条件保障、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主体责任。
(三)第三章认定部分
第八条规定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工作机制。
第九至十二条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入驻企业、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和成效等方面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制定量化标准,并明确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的标准。
第十三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方式、资助强度以及资助范围。
(四)第四章运营评价部分
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了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管理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认定或备案的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统计工作要求。
(五)第五章立项程序部分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或备案奖励的立项程序。
(六)第六章促进发展部分
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从服务能力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市场化运作、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等方面,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出要求。
(七)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强化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监督管理,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并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的变更要求。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命名规范。
(八)第八章附则部分
第三十条明确了《办法》施行前已获资助项目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三、主要特点
(一)注重上下对应,切实落实好科技部、广东省关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或资助政策,从功能定位、主旨目标、认定条件等方面与国家、省相关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对应关系。
(二)注重差异化定位,通过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成效以及财政资金资助强度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的政策细化,引导两类项目实行互补式定位和发展,形成全过程、全要素、差异化服务的创业孵化链条。
(三)注重动态管理,新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评价资助与国家、省认定或备案奖励,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并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