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园区)产业集聚效应,构建良好产业发展生态,推动我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4〕3号)、《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等政策文件,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5年3月31日
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园区)集聚产业效应,推动本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4〕3号)、《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园区,是指以发展直播电商为主导,集聚一定数量的直播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运营培训、物流快递等专业服务的企业),能够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以提高园区产业聚集能力、企业市场竞争力,形成良好直播电商产业区域的生态体系。
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是指运营主体明确,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如孵化培育、品牌资源、仓储物流、运营管理、供应链服务等),为入驻企业直播销售多类目产品的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
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是指运营主体明确,以直播销售商品为主导,拥有完善基础设施的直播电商产业聚集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积极申报,经部门核查、认定、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认定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良好发展环境,做好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基础设施健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区域:用于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管理团队运营与服务的办公区,用于入驻企业开展直播活动所需的核心功能区,用于满足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内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等所需的公共服务区。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运营主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配合管理工作。承诺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承诺经营事项发生重大变动的,及时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两年以上;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6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占比50%以上);
(三)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专业服务、公共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服务功能。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基地应具备完善的直播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创作服务等特色服务功能。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且成立一年以上;
(二)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
(三)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九条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商务局发布申报认定工作通知,组织申报。
(二)各申报主体依据自愿原则,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核查参与申报的基地(园区)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
(四)市商务局组织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并结合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认定。
(五)认定结果在深圳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当指导入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相关经营活动,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与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设备软硬件投入、运营推广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基地运营情况。已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按照承诺开展业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按照承诺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结果有效期内对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受认定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商务局取消认定称号。
第十三条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开展定期监测,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商务局取消认定称号。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或涉及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称号。
市商务局对被取消认定称号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