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发挥内地和香港各自的科技优势、促进香港同内地加强科技合作、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的战略部署,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和部署,结合我市“深港创新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审批同意,2018年6月15日,市科技创新委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2017年6月,24名在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表达了报效祖国的迫切愿望和发展创新科技的巨大热情。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指出,香港拥有较雄厚的科技基础,拥有众多爱国爱港的高素质科技人才,这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习近平强调,促进香港同内地加强科技合作,支持香港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发挥内地和香港各自的科技优势,为香港和内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作出贡献,是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科技部、财政部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将香港科技创新力量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和创新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整体科研布局和支撑香港自身发展两个层面,研究加强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的相关举措。2017年11月,国家科技部科研经费过境拨付使用试点工作启动实施。目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对香港1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港澳伙伴实验室直接给予支持,并在试点基础上,对国家科技计划直接资助港澳科研活动作出总体制度安排。国家有关部门还将系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支持爱国爱港科研人员深入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有序扩大和深化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
我市历来重视对港科技合作工作。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了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旨在支持深圳和香港两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科技研发项目,并共同促进其产业化。10年来,两地政府共支持77个项目、4亿元人民币。新形势下,拓展“深港创新圈”科技计划,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港科技工作部署,有利于发挥香港高校在基础研究与国际创新人才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加快补齐我市原始创新能力短板,有利于我市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活力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19条,对申请单位、项目类别、预算编制、申请条件、申请指南、申请材料、项目受理、评审方法、下达计划、签订协议、资产及知识产权归属、资金跨境税务事项、拨款程序、中期评估、项目审计和项目结题评价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主要亮点
一是升级深港创新圈项目类别,从原来一类扩展为四类,允许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单独申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是允许资金跨境使用。项目资金可按照合同规定跨境使用。
三是创新项目实施方式。委托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承担我市技术攻关项目,资金不设上限。
根据伟中书记有关指示,我委拟在深港创新圈“分别申请、联合资助”的基础上,增设深圳单方资助方式,允许香港公营科研机构申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资金可跨境使用。
四、几点说明
(一)关于“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类别
为厘清市财政资金权益和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在现有“深港创新圈”计划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基础上,新增了3项项目类别:
B类(深圳单方资助深港合作项目)即A类项目中深方评审通过的但港方未通过项目,扩大了项目征集覆盖面;
C类(深圳单方资助委托研发项目)由市科创委公开征集课题后向香港申请单位发布,由香港申请单位委托研发,体现了项目征集的“深圳意愿”原则;
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香港申请单位所有,但须授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无偿使用,此类项目将香港的基础科研力量纳入了深圳市的科技计划体系。
(二)关于市财政资金跨境使用
《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依合同”跨境使用的规定:
B类(深圳单方资助深港合作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双方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C类(深圳单方资助委托研发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申请承担,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完全归深圳市课题提出方所有,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允许资助资金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同样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允许资助资金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这为深港科技资金双向流动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关于资金监管与香港制度衔接问题
为适应港方只提供收据,没有发票情况,对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科研其他费用”科目,限额在30%以内,报销时按港方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事项,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据实列支;
为便于资产处置,明确了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香港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
为适应港方审计规则,C类(深圳单方资助委托研发项目)和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拟定审计报告模板,由香港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聘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模板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关于简化项目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流程问题
《管理办法》借鉴香港先进做法做出了简化调整:
为加强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隐私保护,香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无须提供有关身份证件、财务信息和相关涉及隐私的材料,并以申请人签名的科研诚信声明、申请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声明等代替相关证明。
C类(深圳单方资助委托研发项目)和D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香港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在受理阶段仅需在线提交经申请人签名、经单位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书扫描件,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相关材料连同《项目协议书》一并提交申请书原件。
(五)关于跨境资金的税务事项问题
通过明确的项目分类,可给予项目资金过港缴税事项进行分类指引,通常C类项目资金跨境使用属于跨境劳务性质支付,D类项目资金跨境使用属于公益性无偿捐赠,均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业务作出具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