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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福田区
信息来源: 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2024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宠物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9-27
阅读人次: 114
  • 政策原文
  • 可申报项目

 

第一条 宗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推动宠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等有关规定,为推进福田区宠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为宠物经济总部集聚区,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本措施支持的宠物行业包括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医疗、宠物医药、宠物育种、宠物培训、宠物交易、宠物民宿、宠物保险等。

 

第三条 产业人才支持

 

(一)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鼓励宠物行业重点企业(机构)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按照宠物行业所需的动物医学类专业,专科生每人1000元/月,本科生每人1500元/月,硕士生每人2500元/月,博士生每人4500元/月予以实习基地补贴。对实习基地企业(机构)实行淘汰考核机制。

 

(二)联合培育支持。鼓励宠物行业企业(机构)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等机构建立定制化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培养专业人才数量和学历等级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三)技能人才支持。对在宠物行业企业(机构)技能技术岗位工作且获得全国小动物医师技能大赛、全国宠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和团体特等奖、一等奖的企业(机构)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支持。同一人不重复支持。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

 

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条件的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受理通告实施。

 

第五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支持产业集群,鼓励宠物行业企业(机构)集聚发展,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最高按实际租金投入的50%,给予最高每年300万元的租金支持。

 

宠物行业专业楼宇(园区)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积极引进和集聚宠物行业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认定后,依条件予以最高300万元运营支持;对入驻的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可最高按实际租金投入的70%,给予最高每年300万元租金支持。

 

第六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的,按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七条 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

 

鼓励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鼓励扩大跨境贸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支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市场推广、跨境物流、跨境电商零售、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服务、宠物相关保险服务等领域,对个转企、小升规按条件给与支持。

 

第八条 创新研发支持

 

鼓励宠物行业企业(机构)在宠物食品、用品、医疗器械、生物医药、育种等领域开展产品和技术创新,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对符合条件的宠物行业企业(机构),按上一年研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鼓励引进宠物血统鉴证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根据创新载体建设投入费用情况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标准化建设支持

 

鼓励宠物行业企业(机构)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产业优化升级,宠物行业企业(机构)主导或起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且成功发布、正式实施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宠物主题消费活动支持

 

鼓励辖区商圈、企业(机构)举办以宠物为主题的促消费、全国性行业大赛等相关活动,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承办的企业(机构)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大型展会支持

 

对上年度在深圳会展中心(福田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宠物用品展览活动,按展览面积分档次,给予展会机构最高200万元支持。

 

对参加境内重点展览以及国际重点展览的企业(机构),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每年20万元费用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创新研发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机构)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同一活动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至2027年10月7日止,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