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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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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3
阅读人次: 238
  • 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低碳类)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文件,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5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的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的扶持计划类别为: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计划、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和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计划。
  扶持计划对扶持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第四条 扶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计划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集体决策、项目公示、编制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下达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拨付资助资金、项目运营检查、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目录、中期财政规划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审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拟定资助合同,处理项目纠纷等工作;
  (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材料查验或者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政策评估等专业检查工作。
  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负责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完成项目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集中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扶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二)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符合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均在深圳市内实施;
  (三)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要求;
  (四)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我市财政性资金资助。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需符合《项目申报和资助实施细则》中三类扶持计划中规定的具体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网上申报提交项目自评报告、项目投资构成等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组织项目核查和评审;对于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报单位反馈初审的结果及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现场核查或者评审等工作。评审服务机构收到项目评审委托函后,根据不同扶持计划类别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核查、评审工作,其他有关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评审服务机构应联合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和立项暨验收评审。现场核查环节应重点核查项目建设落实情况以及专家认为须进一步核查的问题;专家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技术先进性、项目绩效目标完成度等情况,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所核查项目出具相关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评审服务机构以专家评审结论和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
  对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对于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计划、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计划等项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以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等为依据,经复核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编制扶持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已获得我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
  第十四条 拟资助项目经征求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我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局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部门预算草案。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应通过项目受理系统向申请未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反馈不予资助的理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资助金额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计划和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密责任进行约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下列行为列入专项资金一般失信行为名单:
  (一)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二) 申报时材料指标数据不真实;
  (三) 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四) 拒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办理项目检查、评估、验收。
  下列行为列入专项资金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二)拒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项目整改、撤项以及退还资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三)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各类扶持计划的具体申报要求、具体资助标准、项目管理机制等按照附件《项目申报和资助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