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高端智库集聚发展的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高端智库集聚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打造国际高端智库集聚区,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增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制度创新策源能力和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统筹推进前海国际高端智库集聚区建设,遵循智库发展规律,聚焦聚能、发挥实效,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端智库,构建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智库生态体系,建立一套治理完善、充满活力、监管有力的智库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智库咨政建言、舆论宣传、对外交流、产业促进等重要功能。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本办法实施,每年编制智库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以及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支持粤港澳研究基地建设,对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按照申请标准的1.2倍予以支持。
第二章 全面提升高端智库的国际化水准
第五条 支持智库发展的国际化。本办法支持的智库主要是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及前海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为研究对象,与深港现代服务业发展紧密衔接,综合研究实力突出或者在细分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顶尖研究机构。具体须为以下类型之一:
(一)全球知名智库;
(二)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或者培育单位;
(三)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智库;
(四)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
(五)其他对前海改革开放创新或者产业促进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库。
第六条 支持智库团队的国际化。申请支持的智库须在前海实地办公,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具备学科、学历以及年龄结构合理的核心团队,配备不少于5名学术助手和必要的管理人员,鼓励智库引进国际化研究人员。
第七条 支持研究范畴的国际化。申请支持的智库须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突出研究能力:
(一)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现代海洋等现代服务业研究;
(二)营商环境、城市建设、公共服务、区域治理研究;
(三)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港合作、自贸试验区研究;
(四)为前海“走出去”提供支撑的区域国别研究;
(五)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
第八条 支持功能作用的国际化。申请支持的智库应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服务落实《前海方案》和《前海规划》,提升前海与港澳发展关联度,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为目标,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咨政建言。围绕前海深港合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区域治理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将优秀研究成果合规分享给前海管理局。
(二)政策创新。聚焦“双区”建设和前海开发开放实际,总结提炼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开发开放的新政策、新思路与新理念。
(三)人才延揽。引进港澳以及境外跨学科学术领军人物和青年研究专才,构建高水平研究平台。
(四)国际传播。做好外语人才培养、成果翻译出版、外文平台建设等工作,传播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发展经验。
(五)对外交往。常态化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展国际联合研究项目、组织跨国人才交流访问、“走出去”开展业务布局,提升前海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招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顶尖智库
第九条 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球知名智库可申请不超过800万元业务经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单位或者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智库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业务经费;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港澳知名社会智库或者港澳高校智库以及其他对前海制度创新、产业促进具有重大意义的智库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业务经费。
业务经费在协议期间分年发放,可用于建设研究空间、购置办公设备、采购图书资料、组织调查研究等。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智库业务开展情况逐年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发放业务经费;评估不通过的,不再发放当年业务经费。
第十条 平台建设支持。对引进总部型智库以及由全球知名智库发起设立的智库合作网络、智库联合体等,需经前海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对其学术价值、社会影响以及与前海发展契合度进行评估,经前海管理局审议后,签订合作协议予以支持。
第四章 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智库生态
第十一条 咨政建言支持。发挥智库对粤港澳大湾区和前海发展的智力支撑作用,研究成果获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采用且与前海高质量发展相关;完成前海管理局约稿或者研究成果在前海管理局决策咨询活动、重大文件起草、形成建议提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成果质量给予1万元至3万元/件支持。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支持。支持智库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前海开发开放开展研究,对形成的研究成果予以支持:
(一)承担国家部委、广东省、深圳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项目,结项后按实际合同金额的30%给予支持;
(二)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者第一主编出版专著,给予10万元/部支持;
(三)智库研究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创作的学术文章,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期刊,给予2万元/篇支持。
第十三条 指数编制支持。支持智库提升在全球行业分析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金融、科技、航运、贸易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编制以及发布行业指数等公共产品。对经3位以上行业权威专家评定,与国际标准接轨、获行业认可的指数,给予30万元/次支持;对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者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编制以及发布的行业指数,给予50万元/次支持。
第十四条 舆论引导支持。智库研究人员在中央、省、市官方媒体或者海外知名媒体发表署名文章、解读公共政策、接受专题访问,按1万元至2万元/次给予支持,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 创先争优支持。对落户前海后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或者进入全球智库排名前50的智库给予50万元支持;对新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培育单位或者全球智库排名前100的智库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共性空间支持。符合条件的智库可以申请前海管理局局属物业支持,租期不超过5年,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智库,参照前海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出租管理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的30%收取租金;入驻其他政府物业的智库,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智库可申请前海国际人才港、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前海党群服务中心等地的会议室、报告厅、路演室等公共空间,用于举办智库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交流合作。
(三)支持智库团队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专家公寓。
第十七条 调查研究支持。积极协调智库开展田野调研活动,协助智库前往前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调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分享相关资料与数据,提升研究成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十八条 机制建设支持。推动智库建立有利于调动专家发挥作用的绩效机制,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奖励制度,为智库专家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前海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每家智库获本章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搭建国际智库交流对话平台
第十九条 智库活动支持。支持智库在前海举办高水平学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等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对联合全球知名智库或者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举办二十国集团智库论坛、二十国集团战略思想家对话会等国际性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第二十条 产学研对接支持。支持智库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通过研究成果助力企业发展成长,按实际对接活动费用3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次;对涉及深港澳合作及国际合作的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4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次。
第二十一条 专题培训支持。支持智库受国家部委及其认定的境内外培训合作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公营机构、高校委托,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关发展中国家以及港澳的管理和专业人才,开展专题培训项目以及调研交流,传播深圳和前海的改革开放实践,按实际发生教学活动费用30%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招引人才支持。对智库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开展交流交往给予资助:
(一)邀请港澳和国际学者开展全职访问交流,给予每月2万元至3万元/人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人,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每位访学人员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2个月/年,在访学期间须举办不少于1场专题讲座、提交不少于1份与前海或者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研究报告。
(二)引进国家部委认定的专家学者,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给予20万元/人支持,每家智库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每位引进专家在前海工作时间须不少于5个月/年,工作期间每年须举办不少于1场专题讲座、提交不少于1份与前海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关的研究报告并常态化参与前海决策咨询活动。
每家智库获本章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支持的智库均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前海管理局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业务经费支持的智库参照《前海高端智库量化评估表》进行评估,按分数高低择优支持。
第二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定期集中受理支持申请,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申报材料。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业务经费支持。
(二)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三)公示。向社会公示拟支持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按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媒体平台公示。申请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30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需补充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经补充符合要求的,30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间可延长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对已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共建协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智库,不再提供第九条所述业务经费。原协议期满后,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智库履约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智库重新签订协议并提供业务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主体在申请和执行支持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学术不端问题的,前海管理局有权根据双方协议取消支持。
第二十九条 申报主体应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审计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为《前海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全球知名智库”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全球智库评价报告》、浙江大学信息资源分析与应用研究中心《全球智库影响力评价报告》等公布的全球综合排名前50、细分领域前20的智库,以及国内排名前10的综合性智库。前海管理局根据高端智库发展情况,动态更新和调整有关智库招引培育的目标榜单。
(三)本办法对举办“智库活动”的支持范围包括场租、物料、宣传以及专家的交通食宿费和劳务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全球知名的学术出版机构”指爱思唯尔(Elsevier)、施普林格·自然(Springer Nature)、怀利(Wiley)和泰勒与弗朗西斯(Taylor & Francis)等国际认可度高、专注于出版高质量同行评审期刊和学术书籍的机构。
(五)本办法所称“港澳和国际学者”指具有在港澳或者海外知名智库或者高校担任教授、副教授(或同等职称)职业经历的研究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前海高端智库量化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