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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信息来源: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8-15
阅读人次: 197
  • 政策原文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单位积极申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创客交流活动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深圳举办的创客论坛、创客大赛、创客成果展、创客项目路演等创客交流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国际创客周活动等重大创客交流活动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五届人大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组织经费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全市重大创客交流活动支持额度按活动实际情况审批。

支持方式:事后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全市重大创客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可不受此条限制;

(二)创客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具备开放性、公益性的特点,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近一年在深圳举办的活动,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基本情况、规格和规模、重要嘉宾、活动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并附活动方案、活动议程、签到表、活动照片等活动佐证材料;

(五)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16日(截止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6日;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88102119、88125772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号窗口。

八、受理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

九、受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并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科技创新委委托各区(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项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受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无期限。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