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区委、区政府新任务、新要求,鼓励股份合作公司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规定设立的南山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所属全资企业,2家及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经营部及纳入集体经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的公司等。
本办法将上述适用对象统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核准制确定资助项目,并实行自愿申报、合规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南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决策事宜,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七条 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复核和公示;
(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四)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工作;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评价工作;
(六)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的相关培训;
(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资助项目申报。引导申报单位规范、高效申报资助项目,统一接收、梳理材料;
(二)负责审核资助项目。对照本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助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跟踪资助项目后续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第九条 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申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完善资助项目档案管理;
(三)按照《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被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资助:
(一)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被列为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对象或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重大事项决策行为违反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规定,经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或街道办事处认定的;
(三)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的模式,由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并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根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按以下权限审定:
(一)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二)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金额超过10万元且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审定;
(三)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金额超过30万元且100万元以下的由委员会中的区领导审定;
(四)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委员会会议审定。
审定通过的专项资助项目,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区级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资助;资助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条款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际发生时间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20〕4号)(下称“原办法”)规定以前(即2020年11月26日)的,不予资助;
申报单位应在具备申报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资助,因申报时间安排变动导致超过上述时限的,申请资助期限相应顺延。按原办法已享受一次性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已享受资助的年度不再追加资助。本办法实施之日(含当日)后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条款中未能述及的资助项目或超过本办法条款限制,确有必要资助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支持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投资或兴办实业
(一)股份合作公司在“20 8”产业集群领域投资或兴办企业,持有投资或企业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按照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显示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
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合作,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等方式投资或兴办企业的,按照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显示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投资或入股金融产业
(一)股份合作公司投资设立或参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持牌机构,按照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显示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
(二)股份合作公司参与跟投市属、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或管理的创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项目一年以上的,按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投资期限及实缴投资额,给予每年2%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最长为5年;股份合作公司退出跟投的,上述资助终止。
第十九条 兴建或购置不动产
股份合作公司兴建或购置物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一)兴建物业(不含住宅类物业)且完成竣工验收;
(二)购置土地、产权清晰的物业(不含住宅类物业);
(三)购置集体土地上的历史遗留建筑(不含集体企业原本享有权益的)。
以上第(一)、(二)、(三)项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以决算报告、不动产权证书、支付凭证载明的总价款为准。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得不动产产权的,按照本
条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改造集体物业
股份合作公司对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产业空间)进行装修、修缮及配套设施设备改造,能够承载南山区产业需求、产生较强产业集聚效应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拟改造的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产业空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0平方米的,按工程决算报告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二)拟改造的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产业空间)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工程决算报告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开展贷款融资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兴建购置或改造产业空间的,根据支付凭证或银行回单金额给予每年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30%但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用于补充日常流动资金的贷款不予资助。贷款利息补贴累计不超过5年,已按原办法申报但尚未补贴满5年,且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申报条件的,后续补贴年度按本条规定执行。
本条资助事项同时满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资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二十二条 引进专业管理力量
对股份合作公司聘请专业管理团队运营公寓、酒店及商贸物
业,物业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合同期限3年以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300万元的奖励:
(一)运营物业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引入“首店经济”,能形成较强品牌效应的。
第四章 支持土地整备和空间更新
第二十三条 支持土地整备
(一)配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股份合作公司配合政府开展土地整备项目,在地块完成移交后,根据协议一次性给予项目直接补偿费5%且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二)聘请项目服务单位。股份合作公司为土地整备项目聘请专项服务单位开展财务、法律、土壤检测、测绘、评估、巡防等工作,成果报告出具后,根据支付凭证金额补助实际支付费用的50%,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土地整备项目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利益统筹
(一)开展利益统筹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利益统筹项目,在地块完成移交后,根据协议一次性给予项目直接补偿费5%且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二)推动利益统筹项目平稳过渡。股份合作公司利益统筹项目土地完成移交手续的,从移交之日起至获得留用土地批复止,
给予过渡补贴。按照股份合作公司自有土地、物业在利益统筹实施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的月平均租金(结合租金支付凭证认定)的50%,每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二十五条 支持城中村改造
股份合作公司配合政府开展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完成土地出让工作后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800万元的奖励。2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合作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涉集体资产的比例分配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城市更新
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或配合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给予股份合作公司500万元的奖励。2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合作的城市更新项目,按各股份合作公司所涉集体资产的比例分配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空间租赁
(一)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或经区政府批准的主体合作,开展城中村自建楼规模性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按照首次租赁物业面积每1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股份合作公司将集体物业租赁给政府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或经政府批准的主体用于社区用房、办公用房、产业(居住)空间,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租金支付凭证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收取租金3%的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十八条 开展城中村环境提升
根据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境综合指数测评情况,股份合作公司在城中村市容环境提升中有较大投入且经街道确认,辖区城中村每年获得1次A 等次的,该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获得2次以上不满4次A 等次的,该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获得4次以上A 等次的,该年度给予奖励100万元。每家股份合作公司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参与建设公共设施
股份合作公司直接出资建设社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支出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条 运行维护公共设施
股份合作公司承接城中村整治提升项目运行维护的(营利性项目除外),按照支付凭证金额给予实际支出运维费用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购置更新物业设备
股份合作公司或其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购置设备(包括但不
限于消防、环卫保洁、安防监控等),根据支付凭证金额给予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支出3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支持配合全区中心工作
第三十二条 配合党委、政府工作
对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开展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利用空间、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助力重点片区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股份合作公司,经委员会议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妥善解决集体土地、物业征收转让等历史遗留问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包括对现有土地和产业空间进行整备、腾空和清退等)或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的股份合作公司,经委员会议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开展对口帮扶协作
(一)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股份合作公司在区对口帮扶地区参与基础设施、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的,按项目实际出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产业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对口帮扶协作地区开展产业帮扶、购买农副产品等的,每年根据支付凭证金额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出资额3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经核查存在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对应专项财政资金并自被认定之日起24个月内不予资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用语的含义:
(一)核准制是指资助项目需符合资助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助的审核制度;
(二)项目实际发生时间是指申报专项资金的事项实际发生的时间点。涉及建设工程事项的,项目实际发生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涉及其他事项的,项目实际发生时间以签署合同或相关实施文件的日期为准;
(三)“20 8”产业集群是指20大新兴产业和8大未来产业。具体范围参照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城市更新项目指《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对部分城市建成区进行拆除重建或综合整治的相关活动;
(五)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占有、管理或者实际控制的,用于工业生产或投入商业运营的房屋,包括厂房及配套宿舍、办公楼宇、酒店、商铺等;
(六)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供水、排水管道;供配电、电气管线及设备;道路、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管线等;
(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治安、安防监控、交通、公共消防设施;深埋绿化地、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等;
(八)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指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的项目;
(九)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指股份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或成立全资子公司进行独立开发的项目;
(十)股份合作公司配合政府主导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包含重点更新单元、工业上楼、旧住宅区改造、涉险涉盘活项目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