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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8-13
阅读人次: 221
  • 政策原文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2014年出台《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4〕33号),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3月,原市财政委联合资金使用各部门共同印发《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规〔2015〕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5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绿色低碳类)。现因《管理暂行办法》过期失效,同时为规范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原则和方式
  申请人必须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1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用于支持先进环保领域的环境治理技术示范项目,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支持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产学研合作、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我市绿色低碳产业创新发展。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深圳集成电路产业重点突破和整体提升。
  三、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二)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场地等条件保障;
  (三)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符合市生态环境局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
  (四)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均在深圳市内实施;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要求;
  (六) 所申报项目未获得过我市财政性资金资助。
  四、补助方式
  先进环保技术应用示范扶持,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费用的4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扶持,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环保设施建设扶持,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按经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事后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