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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光明区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30
阅读人次: 109
  • 政策原文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办事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2月30日       

 

 

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生活补贴

  《光明科学城基础性人才集聚行动方案》第一条:

  强化“名校优才”引进。新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入户光明区且引进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毕业,并在企业或科研院所实现稳定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本科生、硕士生可分别按2万元、3万元的标准申报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就业补贴

  《光明科学城基础性人才集聚行动方案》第二条:

  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本方案第一条“强化‘名校优才’引进”所列条件,毕业2年内且首次在光明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科生1万元、硕士生2万元、博士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一)生活补贴

  具有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或硕士学位,并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

  (二)就业补贴

  具有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硕士、博士学位,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一)生活补贴

  本科生2万元/人、硕士研究生3万元/人。

  (二)就业补贴

  本科生1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

  以上补贴资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发放到申请人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申请条件

  (一)生活补贴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生活补贴:

  1.申请人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包括在职人才引进、应届毕业生接收和留学回国人员引进)落户光明区,至申报补贴时未存在跨区变更的情况;

  人才引进业务办理时点以首份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2.毕业院校属于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位的高校,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辖区高校;

  3.引进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学历、年龄以首次在深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时核准的信息为准。

  4.申请人须在光明区企业或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劳务派遣至区外用工单位的除外),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人才引进之日起在光明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保、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至申报补贴时仍一直在光明区用人单位服务、缴纳社保及申报个税(连续在多家光明区企业工作的,社保缴费记录需连续不中断,不含补缴)。

  (二)就业补贴

  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符合上述生活补贴条件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就业补贴:

  1.申请人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

  2.申请人在光明区从事第一份工作并在光明区第一次缴纳社保。

  五、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正反面。

  (三)户口簿首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

  (四)首份引进审批文件(首次办理深圳市人才引进相关手续时,所取得的在职人才招调通知、应届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等)。

  (五)劳动(聘用)合同。

  (六)自首份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至最新月份的社会保险参保缴纳明细。

  (七)自首份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至最新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九)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十)金融社保卡。

  以上材料均需上传清晰完整的原件扫描件。

  六、申请时间

  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七、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用户注册,搜索“光明区‘名校优才’生活和就业补贴”,点击“在线办理”。

  (二)受理。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

  (三)审核。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必要时,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在光明区全职工作且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与经营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四)公示。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按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支付。

  (五)发放。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八、监督管理

  本项补贴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资质符合要求,对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及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该补贴: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工作单位未依法纳税或注册地、实际办公地无正常工作迹象且不具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员、场地等基本条件,不能提供业务订单(合同)等生产经营材料且企业除代扣代缴个税以外无其他自缴税费的。

  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户籍及社会保险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终止发放补贴,已发放补贴的予以追回,在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并提交有关机构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所称世界排名以申请人申报补贴时的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或THE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为准。

  (二)本指南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以申请人申报补贴时的最新教育部公布“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三)本指南所称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法人。

  (四)本指南所称科研院所是指在光明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研发人才队伍和相应的研发设备,正常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各科研类研究院、研究所。

  (五)补贴资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将按申请人最后一次正式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发放。

  (六)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形的,由区人力资源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处理。

  (七)领取过市、区同类型人才引进资助、补贴、奖励的,不得申报本项补贴。

  (八)属光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不得申报本项补贴。

  (九)本指南由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区人力资源局0755-88211317,0755-88211667,0755-21389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