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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东莞市
信息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4-27
阅读人次: 102
  • 政策原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规〔202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粤府办〔202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由东莞市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原则。组织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设置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

  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分别不超过5家、15家。如没有满足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依据最新版《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于每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发布时同步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至新一届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批准成立之日止,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审议评审依据、相关工作制度等;

  (三)审议评审工作情况,投票产生市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

  (四)协调评审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依据、工作制度等;

  (二)组织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协调评审相关事项;

  (三)推荐评审专家,组织培训和管理评审专家;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拟获奖建议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和标志使用;

  (六)提出下一届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七)处理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符合《东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单位和各镇街(园区)负责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市内行业前列,申报企业近1年未出现经营性亏损;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发生市财政规定不予资助的相关情形。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申报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市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明确相关事项要求。

  (二)组织申报。

  1. 申请报名。申报组织填写申请报名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秘书处。

  2. 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与有关证明材料等一同报送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三)申报推荐。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报送至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单位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完备的,通知申报组织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五)项目评审。秘书处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申报材料移送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秘书处负责组织陈述答辩。

  1. 材料评审。评审机构组建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选取不超过20个材料评审得分靠前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

  2.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选取不超过8个现场评审得分靠前的组织进入陈述答辩环节。

  3. 陈述答辩。秘书处组织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高校、行业协会等领域质量专家代表,对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报告。

  (六)确定建议名单。秘书处综合评审情况和申报材料核查情况,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审报告及候选获奖组织名单,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参会人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东莞海关以及市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七)公示报批。秘书处对拟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资格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报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复核。申报组织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回复秘书处。秘书处经过集体审议,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通报推荐单位。

  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报组织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和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同一级别奖项的组织,不占当年奖项名额,不给予资金资助;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组织,按新奖项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每届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同一组织只能以组织本身或推荐1个一线班组参加。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组织给予配套资金资助。

  资助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管理咨询、检测认证、质量技术攻关、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质量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秘书处或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需每年向秘书处提交绩效报告和绩效统计调查情况;获奖时间超过3年,秘书处根据需要收集组织相关绩效信息的,获奖组织应配合提供。

  第二十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报组织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追缴资助资金,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明确的评审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担任并负责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