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深化“人才引进入户一件事高效办”事项,促进政务服务和行政效能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人才引进立户登记事项办理
推进人才引进立户登记与组织机构注册登记协同办理,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可自动获得人才引进业务申办权限,无需再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立户登记申请。
二、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事项办理
推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与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协同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无需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其中,属于留学人员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属于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的,提供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业绩材料。其他单位需要甄别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可参照前述材料自行判断。
三、优化在职人才引进业务事项办理
(一)优化人事档案转递、接收手续。统一在职人才引进办理方式,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核准同意后,具有人事档案的人才,可在入户后向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市、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人才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实行承诺制,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市、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档案接收、转递手续。
(二)简化以职称条件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手续。逐步推进业务全流程网办,实行申请人、用人单位承诺制办理。申请人职称信息可以通过国家、省、市职称证书查询平台查验的,上传相应查验凭证后无需前往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对无法查验的,申请人根据业务系统短信通知前往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供相应材料。
按照职称评审地域性、行业性等工作要求,申请人用于办理人才引进的职称的申报单位和取得时间应与工作经历相一致。申请人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在市外取得的职称,应当符合职称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应材料。申请人以非我市职称管理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申办人才引进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我市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情况报告。
四、统一人才引进业务电子证照
按照应届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和在职人才引进等业务类型申请的人才引进业务核准同意后,统一出具《人才引进通知书》,并形成电子证照上传至广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实行证照共享。申请人可在办理落户手续后,登录深圳市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自主打印审批文件,不再办理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事项。如需查询本人历史招调工通知、调干通知、毕业生介绍信等信息,可向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服务宣导与业务规范管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部门根据本次业务调整,完善人才引进入户服务业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工作。做好政策咨询、服务指引、业务培训、队伍管理及监督管理等,确保我市人才引进工作规范、安全、高效开展。
(二)加强人才引进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对人才引进业务开展业务自查和交叉检查。周期性对“秒批”业务开展数据复核工作。对承诺制办理业务开展抽查和集中审查。各单位要通过自查以及交叉检查,规范人才引进业务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管理机制。
(三)确保所填报资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及人才引进申请人须确保所填报信息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申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入户手续,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征信系统;已审批通过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