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现将市科技研发资金事前资助项目拨款手续及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金拨付
1.项目承担单位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其科技研发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指标申请及用款。
2.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请携带以下资料提交至主管部门:
1)受资助单位拨款办理人员及账户确认函(样本见后);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书写要求见后);
3)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及提供联系方式;
4)提供办理拨款手续人员公司身份的依据(法人委托证明)。
3.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二、合同签订
请项目承担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实施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条款及合同有效附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合同中的绩效目标和技术指标不得低于项目申请书中或计划文件确定的目标和技术指标。
2.按项目批准预算,细化项目预算编制。
3.属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不得与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复申报,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拨付基本户(或指定结算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拨付至“指定结算户”的,仅能指定一个结算户接收所有市级财政资金,且一旦指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属预算管理单位的,应通过现有账户收款,不得因此新增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