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为促进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局对2016年至2024年11月期间辖区内已通过联合会商机制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的商事登记主体进行梳理、排查,现对部分未在中基协登记的机构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公示。请名单内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向工商部门申请规范名称和业务范围,或申请注销营业执照。已完成规范整改的机构可将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发至邮箱pevc@shenzhen.gov.cn。
后续,我局将定期公示已通过联合会商机制未按规定在中基协登记的名单信息,请机构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机构名单(第三批)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