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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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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0年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2019-07-31
阅读人次: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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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内容

以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支撑产业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二)《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三)《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18〕25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六)《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最高5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主要流程包括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已有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已有市重点实验室请参考“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科技服务专栏”(http://stic.sz.gov.cn/kjfw/cxzt/szscxztmd/)。

(三)有高水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规模适度、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2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生、短聘成员等流动人员不少于10人。

固定科研人员不得与市级及以上已有的其他科技创新载体组成人员交叉重复。

已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者不得列为实验室人员。

(四)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实验室成员2年2016年元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下同)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被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0项。

院校类实验室应在本学科或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实验室成员近2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在700万元以上,同等或更高水平的海外项目可纳入统计,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能为深圳市的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支撑,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单位近2年每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近2年每年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确认的研发费用在4000万元以上。

5.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五)企业类申报单位每年度可申报1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高校或科研机构,每年度最多可申报5项。

(六)申请人应谨慎填写项目申报书的人员信息、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安排等内容,申请书中内容将作为合同内容生成依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七)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各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组建依托单位须提供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应由深圳市财政局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并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补充备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收取费用);

(三)科研用房面积、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相关证明材料;

(四)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名单;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实验室科研人员近2年获得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技术、后勤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的承诺函原件;

(八)20名固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长期工作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境外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可充分证明在依托单位全职工作的材料);

(九)近2年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支出清单;

(十)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十一)科研诚信承诺书;

(十二)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以上材料必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须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更改。请各申报单位科学,严谨制定申请指标。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通过组建,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陆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30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5日(截止至18:00)。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咨询电话:

基础研究和平台基地处:88102204、88102176。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区5-43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答辩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项目入库。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报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期一般为2年。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组建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不通过的或到期拒不验收的实验室,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

验收通过的实验室,实施长期动态管理。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估体系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参照《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执行。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根据实验室类别分级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暂停提供财政经费支持。

对出现违反科学伦理准则、科技安全或到期拒不参与评估的实验室,直接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称号。撤销市重点实验室称号的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明: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专项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