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在本市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二)专项条件。
1、按照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0.7%予以奖励的,项目申报企业必须在满足基础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6%的软件企业(上半年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5月的月报数据为准,下同)。 二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0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21%的软件企业。三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8%的互联网企业。四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低于15亿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22%的互联网企业。
2、按照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0.5%予以奖励的,项目申报企业必须在满足基础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8个百分点的软件企业(1-4月数据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1-4月数据为准,下同)。 二是上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同比增速相对1-4月营业收入增速提高9个百分点的互联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