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软件企业、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等。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在宝安区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应在宝安区;申报主体属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应在宝安区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