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2、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食品、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5、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商品,经销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7、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