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础申报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企业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已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系统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属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
属于国家有关部委明确需要深圳市支持的软件相关企业。
(3)申报主体对申报奖励的工业软件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4)申报主体在销售工业软件的合同中,已明确对买方承诺拥有该工业软件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主体在与不同买方签订的工业软件销售合同中,对工业软件有规范、统一的命名;申报主体在销售过程中开具的各类票据中对销售产品的命名应与合同一致;销售取得的回款到账凭证应当清晰体现为该工业软件销售取得回款。
支持标准:
对申报主体销售自主研发的工业软件,且该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销售金额、实际回款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按工业软件在资金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回款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单款工业软件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